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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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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物流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2号永泰嘉盛写字楼西225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推动物流技术装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物流技术装备行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理念,就中国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行业运营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物流技术装备企业合法权益;
    (二)针对物流技术装备突出的重大问题和制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问题,组织专委会制定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三)促进会员之间、本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之间的经验交流、技术合作和推广,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对接关系,高效协助物流技术装备企业的发展;
    (四)协助国家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物流领域开展物流技术装备的技术与应用优秀案例、应用示范工作及应用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评选工作;
    (五)成立专家委员会及顾问团,组织物流技术装备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讨论会和产学研交流会;
    (六)组织物流技术装备展览和交流活动,推广物流技术装备科技成果;
    (七)推动物流技术装备基础教育,培训物流技术装备行业专业人员;
    (八)编辑出版物流技术装备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和其他出版物;
    (九)面向国内外从事、需求、服务物流技术装备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个人,开展会员申报、审核工作;
    (十)建设网站,是之成为本会对外宣传的窗口,会员交流信息的平台,统一开展对外宣传和推广,提升分会的影响力;
    (十一)推动物流技术装备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物流技术装备升级发展与建设,带领中国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员包括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质证明;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确认;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具体的入会手续,颁发牌匾及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本会所提供服务优先;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优先、优惠在本网站和相关平台及刊物上发布信息;
    (七)享有部分免费参与本会内部组织的活动;
    (八)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物流技术装备方面的工作;
    (九)免费享有会议、会展、培训等第三方顾问;
    (十)自愿加入。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接收本会秘书处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承担和配合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全力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六)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本会内其他会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本会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
    (七)指定专人负责同本会秘书处联系,会员单位的通讯方式,联系人员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处,方便联络;
    (八)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会费额度和收费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规则行为,经会长会议通过,并报请总会核准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执行机构产生程序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顾问委员会大会、秘书处。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参会本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
    (二)参与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七)换届选举理事会会员;
    (八)决定终止、清算等;
    (九)其他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为5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通过提请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议修改工作条例的决议;
    (三)审议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提名、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单位:
    (八)审议批准本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会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审议本会业务变更或终止本会的议案;
    (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室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和处理本会日常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顾问委员会组成及职能:
    (一)本会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经济、管理、科研、技术等各领域、各产业的领导和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二)发挥顾问委员会专业性、科学性、前瞻性的创新研究和总结优势,为会员提供物流技术装备研究方面的学术支持。
    (三)顾问委员会不定期到会员单位调研企业运营情况,起到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协助和纠偏作用。
    (四)根据对会员企业运营情况的总结和研究,定期发布物流技术装备等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将成果共享到各会员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分会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事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我国物流技术装备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通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相应的外联部,综合部等部门,在会长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个人、企业和团体的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本会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报总会审核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理事会决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会员都应该遵守本会的保密制度,在本会内或由本会讨论的内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内容仅在会议内部是公开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任何会员不得因参加本会而侵犯其他会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会员拥有或控制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