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物流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2号永泰嘉盛写字楼西225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推动物流技术装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物流技术装备行业快速发展。 (一)积极宣传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理念,就中国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行业运营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物流技术装备企业合法权益; (二)针对物流技术装备突出的重大问题和制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问题,组织专委会制定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三)促进会员之间、本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之间的经验交流、技术合作和推广,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对接关系,高效协助物流技术装备企业的发展; (四)协助国家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物流领域开展物流技术装备的技术与应用优秀案例、应用示范工作及应用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评选工作; (五)成立专家委员会及顾问团,组织物流技术装备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讨论会和产学研交流会; (六)组织物流技术装备展览和交流活动,推广物流技术装备科技成果; (八)编辑出版物流技术装备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和其他出版物; (九)面向国内外从事、需求、服务物流技术装备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个人,开展会员申报、审核工作; (十)建设网站,是之成为本会对外宣传的窗口,会员交流信息的平台,统一开展对外宣传和推广,提升分会的影响力; (十一)推动物流技术装备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物流技术装备升级发展与建设,带领中国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条 本会员包括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具体的入会手续,颁发牌匾及证书。 (六)优先、优惠在本网站和相关平台及刊物上发布信息; (八)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物流技术装备方面的工作;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接收本会秘书处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承担和配合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全力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六)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本会内其他会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本会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 (七)指定专人负责同本会秘书处联系,会员单位的通讯方式,联系人员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处,方便联络; (八)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会费额度和收费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规则行为,经会长会议通过,并报请总会核准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顾问委员会大会、秘书处。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为5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 (二)通过提请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议修改工作条例的决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会员的奖励和惩戒;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室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和处理本会日常重大问题。 (一)本会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经济、管理、科研、技术等各领域、各产业的领导和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二)发挥顾问委员会专业性、科学性、前瞻性的创新研究和总结优势,为会员提供物流技术装备研究方面的学术支持。 (三)顾问委员会不定期到会员单位调研企业运营情况,起到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协助和纠偏作用。 (四)根据对会员企业运营情况的总结和研究,定期发布物流技术装备等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将成果共享到各会员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分会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事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热心我国物流技术装备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通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一)协助会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相应的外联部,综合部等部门,在会长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工作。 (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本会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报总会审核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会员都应该遵守本会的保密制度,在本会内或由本会讨论的内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内容仅在会议内部是公开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任何会员不得因参加本会而侵犯其他会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会员拥有或控制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