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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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对已在全市实施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予以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只救助困难家庭夫妻,单亲家庭按个人计): 1.具有威海市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3.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或双女家庭,其中,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生育孩次(再婚夫妻合并计算)不超过两次且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双女家庭是指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4.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及子女至少有1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夫妻双方均没有被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以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分别按基数的15%、35%、15%的比例发给救助金。 (三)救助程序: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确认和救助金发放均以家庭户为单位。首次申报救助的家庭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调查核实、区市复审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区市通过委托的中介机构统一发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往年已确认的计划生育困难救助家庭需重新提交该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经镇街民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低保户有效证明,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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