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出台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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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周颖)昨日,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并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罚款。 《办法》明确了控制吸烟的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外禁烟区两大类。 对室内公共场所来说,原则上是全面禁止吸烟的,只有在餐饮服务、公共娱乐、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的室内吸烟区才可以吸烟。而上述室内吸烟区必须符合相应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等。 对室外禁烟区,《办法》明确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医疗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举办活动时的观众席和比赛、健身、演出的区域;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售票场所和等候队伍所在的室外区域;威海市中心城区的公园、广场、绿道、海水浴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室外区域,都属于室外禁烟区。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办法》授权各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为保障《办法》有效落实,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控烟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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